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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0-0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01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962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李婇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頭等艙飯店有限
    公司西門分公司之薪資債權,該執行標的所在地在臺北市中
    正區,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家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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