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2-29)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2-29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3898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李彥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肆仟陸佰壹拾
    陸元,及其中⑴陸仟壹佰零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
    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五計算之利
    息⑵壹拾壹萬參仟貳佰柒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
    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⑶
    陸仟伍佰玖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五計算之利息⑷貳仟伍佰柒拾
    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⑸陸仟陸佰柒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一
    百一十四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五
    計算之利息⑹貳仟伍佰柒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
    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⑺陸仟
    柒佰肆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五計算之利息⑻貳仟伍佰柒拾柒元
    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⑼肆萬零捌佰壹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
    一十四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五
    計算之利息⑽壹萬零玖佰貳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
    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