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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2-02)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2-0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677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洪儷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下同)柒萬玖仟肆佰
    零柒元,及其中陸萬玖仟伍佰參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
    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9.9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參萬貳仟
    捌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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