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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5-11-21)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1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061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周瓊華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
    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周瓊華發支付命令,本院查
    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周瓊華已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死
    亡,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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