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5-12-22)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2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061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明揚餐飲顧問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
    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明揚餐飲顧問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
    令,惟查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林明耀已於民國114年3月7日
    死亡,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
    補正債務人現任合法之法定代理人,或具狀聲請選任特別代
    理人,並陳報可供選任之人選,經債權人具狀陳報放棄選任
    特別代理人等語,有114年12月12日民事陳報狀在卷可憑,
    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