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03)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03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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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94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陳雍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陸萬捌仟柒佰貳拾捌元,及其中伍萬柒仟
肆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玖萬肆仟柒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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