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1-06)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06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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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709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軒饌廚坊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
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
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
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末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
送達者,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27條定有
明文,法人為法律所擬制之人,必賴代表機關以為活動,法
人代表機關在私法上固非所謂法定代理人,但在民事訴訟法
則視為法定代理人,適用關於法定代理人之規定。因此,對
於公司送達應以其法定代理人為應受送達人。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軒饌廚坊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經本院連結戶役政電子閘門系統並未查得債務人之法定
代理人Marisa Canaria Cua之登記資料、入出境紀錄,嗣經
調閱同一債務人之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6957號卷宗,該案
業以卷內所附公司法定代理人Marisa Canaria Cua之護照影
本向內政部移民署查詢其入出境日期及在臺居留處所,然經
函覆查無該法定代理人之相關資料。又經函請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蘆洲分局查訪債務人公司址之實際營業情形,經函覆得
知該址所在之公司已經關閉未營業,且應無人居住,此有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查訪紀錄表附卷可稽,則本件因住
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
,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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