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0-02)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0-0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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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67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韓俊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下同)49,101元,及其
中45,138元自民國95年7月1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19.98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30,634元,及自95年9月2
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1
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
負擔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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