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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0-07)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0-07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64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黃維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陸萬肆仟捌佰柒
    拾參元,及其中柒萬貳仟伍佰柒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
    四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計算之
    利息,及其中貳拾壹萬壹仟伍佰柒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
    十四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五計
    算之利息,及其中陸仟柒佰柒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四
    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八八計算之
    利息,及其中伍萬陸仟參佰捌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四
    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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