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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0-01)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0-01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948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朱淯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參仟捌佰柒拾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八點五七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壹仟貳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零陸佰伍拾
    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玖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零柒佰柒拾參元
    ,及其中貳萬捌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二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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