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0-01)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0-01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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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948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朱淯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參仟捌佰柒拾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八點五七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壹仟貳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零陸佰伍拾
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玖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零柒佰柒拾參元
,及其中貳萬捌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二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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