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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15)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15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91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莊家莉  

            黃紫純  


一、債務人莊家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萬捌仟肆
    佰伍拾陸元,及其中陸拾玖萬伍仟貳佰玖拾貳元部分自民國
    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9
    計算之利息;債務人莊家莉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肆仟壹佰柒
    拾元,及其中貳萬參仟捌佰捌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四
    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81計算之利息;
    債務人莊家莉、黃紫純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捌仟伍佰參拾伍
    元,及其中柒仟捌佰陸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81計算之利息,及其中
    伍佰柒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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