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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25)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25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91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林昕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零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四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一三計
      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壹仟貳佰元。
(二)柒拾參萬玖仟肆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一三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捌佰伍拾柒元。
(三)參萬壹仟玖佰玖拾玖元,及其中貳萬玖仟玖佰捌拾伍元自
      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伍佰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元 自民國114年月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13.5% 002 元 自民國114年月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15% 003 元 自民國114年月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15% 004 元 自民國114年月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15%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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