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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25)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25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81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邱美玲即邱珮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零玖佰參拾捌元,及自民
    國(下同)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零八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
    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捌拾參元,及自
    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
    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
    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參仟陸佰肆拾參
    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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