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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2-22)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2-2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80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楊軍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肆仟壹佰陸拾參元,及自
    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捌仟伍佰捌拾陸
    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一十
    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計算之利息,及自
    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
    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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