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保險金(2026-01-2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1
案號:保險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保險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政奇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
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60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505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魏浚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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