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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保險金(2025-12-2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24 案號:保險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保險字第15號
上  訴  人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被  上訴人  周俊雄  
            周昱賢  
            周軒萱  
            周子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2
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
    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1
    14年11月20日合法送達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乙份在卷可
    稽,茲已逾限,仍未遵行,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乙
    份在卷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靜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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