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債務人異議之訴(2026-03-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30 案號:審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 被告勝訴:原告之訴遭法院駁回,對方須負擔訴訟費用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840號
原      告  李璧朱  
被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
    因事實以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書狀不
    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
    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並未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且誤載原被告之姓名,經本院於民國115
    年1月19日以115年度審補字第108號裁定,限原告於該裁定
    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具體明確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更正本件原告為李璧朱、被告為台
    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於同年月23日寄存送達原
    告,原告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
    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佐。揆諸前開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02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