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本票裁定(2026-03-0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3-09
案號:司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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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941號
聲 請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沈大惟即沈冠宏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
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
第1項規定自明。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
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亦為非訟事件法第11條所明
定。是設若相對人死亡者,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情形又無從
補正,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相對人沈大惟即沈冠宏已於民國
114年11月17日死亡,此有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
卷可稽,故聲請人以無實體法上權利能力及訴訟法上當事人
能力之人為對象,自屬法定訴訟成立要件欠缺無從補正,依
非訟事件法第1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其聲
請並非適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249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
一、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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