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租賃房屋等(2026-01-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30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5345號
債 權 人 陳得榮 住○○市○○區○○路○段00號7樓 訴訟代理
人 孫啟鎮 住同上
債 務 人 雷明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房屋等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
中一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3項定有明文。次按
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之薪資債權、第三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
林口分公司之存款債權,該二公司分別址設臺北市內湖區、
桃園市龜山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3項之規定,本件
應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有管轄權,債權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違誤,爰依職權移
送如主文所示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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