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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租賃房屋等(2026-01-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30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5345號
債  權  人  陳得榮    住○○市○○區○○路○段00號7樓  訴訟代理
人  孫啟鎮    住同上
債  務  人  雷明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房屋等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
    中一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3項定有明文。次按
    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之薪資債權、第三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
    林口分公司之存款債權,該二公司分別址設臺北市內湖區、
    桃園市龜山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3項之規定,本件
    應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有管轄權,債權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違誤,爰依職權移
    送如主文所示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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