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2026-03-2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23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4181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岳珮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目前無可供強制執行之財產為由而聲
請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雙溪區,依強制執
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呂耘萱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