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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3-1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6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3644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楊佳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佳磬(原名:楊介仁)、楊瑞南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債務人楊瑞南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6條所規定。
    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
    、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此項規定,依強制執
    行法第30條之1,並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次按應執行之標
    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
    、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
    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
    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亦定有明文。
二、查債權人於民國115年3月9日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
    執字第9885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楊瑞南為
    強制執行部分。因債務人楊瑞南早於聲請執行前之101年7月
    20日死亡,有卷附個人戶役政資料查詢結果可稽。是債務人
    楊瑞南既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債權人對債務人楊瑞南聲
    請執行,於法不合,此部分應予駁回。
三、另債權人查報債務人楊佳磬現無可供執行之財產,請求核發
    債權憑證。惟查債務人楊佳磬之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大同區,
    有卷附個人戶役政查詢結果資料可參,非在本院轄區,依強
    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輝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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