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1-16)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1-16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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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99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地球村語文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中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參仟壹佰肆拾玖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
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4年11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73,149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
: Y315021、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Y052009、Y124954、Y128548、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W056347、W058469、Y350556、00000000、Y124707、0
0000000、W016805、Y083006、0000000、W036525、Y612722
、Y615874、Y617143、0000000、Y170022、0000000。釋明
文件:欠費清單及催繳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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