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4-16)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4-16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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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903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蔡清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貳仟
貳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民國
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6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0.57計算之利息,暨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二)
壹拾捌萬伍仟伍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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