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4-07)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4-07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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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7388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張春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零玖佰陸拾壹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
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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