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4-02)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4-0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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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738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施美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參萬零捌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肆萬陸仟參佰貳拾壹元,及其中肆萬零捌
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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