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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4-07)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4-07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738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沈文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參萬參仟肆佰壹拾陸元,及其中貳萬玖仟
      壹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貳萬壹仟伍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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