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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3-19)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9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610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城漢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
    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
    事訴訟法第509 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
    合於同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城漢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
    李城漢戶籍登記顯示已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五日遷出
    國外,因督促程序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
    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
    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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