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3-13)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3-13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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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69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鄭榮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伍佰肆拾陸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
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4年11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55,546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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