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3-10)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3-1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237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廖竑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參仟
參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10.57計算之利息,暨壹仟貳佰元之違約
金;(二)壹拾玖萬伍仟參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四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99計算之利
息,暨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三)伍萬捌仟陸佰參拾柒元
,及其中肆萬陸仟玖佰貳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
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88計算之利息、及
其中玖仟玖佰陸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