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1-14)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1-14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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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9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林育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5,234元,及如聲請
狀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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