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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3-24)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3-24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35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李美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肆仟壹佰壹
    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4354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37,382元 李美玲 自民國114年8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62%  002 新臺幣 1,835元 李美玲 自民國114年8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62%  003 新臺幣 9,867元 李美玲 自民國114年8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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