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3-16)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3-16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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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658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王子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玖萬零玖佰捌拾
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玖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參仟肆佰零貳元
,及其中參萬柒仟貳佰零捌元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五年
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五計算之利
息;及其中貳萬參仟柒佰壹拾壹元自一百一十五年一月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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