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1-22)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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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166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COWEN ANDREW THOMAS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
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
事訴訟法第509 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
合於同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COWEN ANDREW THOMAS發支付命
令,經核債務人出入境資料登記顯示已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
二月二十八日出境,且迄無再入境之紀錄,因督促程序送達
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
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
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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