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免責(2026-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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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3
案號:消債職聲免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惠卿
代 理 人 何乃隆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市○○區○○○路0段00號0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代 理 人 王怡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官文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陳亮妤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免責,本院於民
國115年3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之附表,應更正為如本件裁定之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婉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思慈
附表:
普通債權人 債權額(A) 分配受償額(B=A*R) 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所應清償之最低總額(E=C-D) 繼續清償至消債條例第141條所定各債權人最低應受分配額之數額(F=E-B) 消債條例第142條所定債權額20%(G=A*20%) 繼續清償至消債條例第142條所定債權額20%之數額(H=G-B)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24,707 0 10,952 10,952 104,941 104,94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970,924 0 41,139 41,139 394,185 394,185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69,943 0 5,635 5,635 53,989 53,989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38,295 0 9,149 9,149 87,659 87,659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22,915 0 10,915 10,915 104,583 104,583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95,760 0 8,261 8,261 79,152 79,152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641,754 0 13,395 13,395 128,351 128,351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390,803 0 29,030 29,030 278,161 278,161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41,495 0 5,041 5,041 48,299 48,299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84,548 0 5,939 5,939 56,910 56,910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575,448 0 12,011 12,011 115,090 115,090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93,336 0 4,035 4,035 38,667 38,667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121,601 0 2,538 2,538 24,320 24,320 總計 7,571,529 0 172,680 172,680 1,514,306 1,514,306 普通債權人已受償比例(R) 0% 繼續清償至E欄所列數額,普通債權人受償比例 2.28% 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數額(C) 628,680 上列期間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及其對於依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負有扶養義務之親屬或家屬實際上支付之必要生活費用分擔數額(D) 456,000 備註: 1.慶豐銀行債權已於98年6月間讓與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2.債權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有優先權債權11,564元為不免責債權,故未予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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