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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復權(2026-01-14)

消費/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14 案號:消債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恒富
非訟代理人  李珮琴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瑞陞復興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昱伶
相  對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  對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人聲請復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陳恒富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
    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
    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
    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經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
    第91號裁定應予免責,且該免責裁定並已於民國114年11月1
    7日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為復權之聲
    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調閱本院114年度
    消債職聲免字第91號聲請免責卷宗核閱無訛,是本件聲請人
    即債務人既已受免責裁定確定,聲請人聲請復權,合於前揭
    法條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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