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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事件(2025-10-31)

消費/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31 案號:消債清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郭建鋒  
代  理  人  賴昱任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王鏽潔    

相  對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曹𦓻峸    

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  對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富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郁姍  
相  對  人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相  對  人  陳韋仲即宏旺當舖

相  對  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相  對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相  對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  對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相  對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郭建鋒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起
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應於收受債權表後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債
    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債
    務人不遵守法院之裁定或命令,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者,法
    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
    例)第53條第1項、第5項、第56條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又
    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
    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
    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
    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前因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向本院聲請更生,經
    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82號裁定自民國113年12月17日
    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
    序。本院司法事務官即於113年12月23日通知聲請人應於收
    受債權表後2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該通知於113年12月26日送達聲請人(見本院113年度司執消
    債更第564號卷《下稱564號卷》第18頁),嗣本院司法事務官
    於114年3月21日檢附編造之債權表通知聲請人及相對人(見
    本院564號卷第104頁),再於114年5月22日通知聲請人應於
    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該通知已於
    114年5月26日送達聲請人(見本院564號卷第128頁),聲請
    人於114年6月10日具狀表示因另有擔保債權無法納入更生方
    案一併清理,該債權人近日將開始強制執行扣押薪資,聲請
    人勢必後續無法按期履行更生方案,聲請改行清算程序等語
    (見本院564號卷第140頁),經核聲請人迄未提出更生方案
    ,致本件更生程序無法繼續進行,合於消債條例第53條第5
    項、第56條第2款所定情形,揆諸首開規定,本院認應以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婉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4年10月31日上午10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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