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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事件(2025-09-23)

消費/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23 案號:消債清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羅汶揚  

代  理  人  江凱芫律師(法扶律師)
            謝碧鳳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羅汶揚自中華民國114年9月23日上午11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
本件由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發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之債權總額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時,除有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條第1項所定可不繼續進行
    債務清理程序之情形外,縱令債務人提出更生方案,且該更
    生方案經債權人會議或書面決議可決,法院依前開條例第63
    條第1項第5款規定,仍應以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且法院依
    前開條例第64條第2項第2款規定,並不得為同條第1項之認
    可,為免程序之浪費及費用之增加,自無待債務人提出之更
    生方案經債權人會議或書面決議可決後,再以裁定不認可更
    生方案之必要。另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
    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
    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
    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
    管理人,此亦為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所明定
    。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前聲請更生經本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10
    號裁定自民國113年12月16日上午11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13年度
    司執消債更字第568號受理在案。嗣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14年
    3月12日製作債權表並公告周知,債務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為1,247萬3,167元,已逾1,200萬元
    ,且該債權表計算結果及審究是否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經通
    知債務人及債權人後,債權人及債務人對上開債務總額並無
    異議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因本件債
    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既已逾1,200
    萬元,自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
    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4年9月23日上午11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聲 請 人 羅汶揚  住○○市○○區○○○路000巷00號5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代理人(法  
扶律師)   江凱芫  住○○市○○區○○路00號11樓
      謝碧鳳  住○○市○○區○○街0段00號6樓
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市○○區○○○路0段00號7樓
           送達代收人 陳瑩穎  
           住○○市○○區○○○路○段00號7樓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市○○區○○路0號1樓
           送達代收人 蔡政宏  
           住○○市○○區○○○路○ 段000號8
            樓
相 對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住○○市○○區○○里○○路000號
           送達代收人 陳視介  
           住○○市○○區○○路○段00號7樓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7樓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住○○市○○區○○○路0段000號27樓
           送達代收人 蘇訓儀  
           住板橋莒光○○○00000○○○
相 對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住○○市○○區○○○路0段00號1樓
           送達代收人 黃勝豐  
           住○○市○○區○○路○段000號10樓
相 對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0號15樓至
            17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市○○區○○路00○00號15、17
            樓
           送達代收人 李知行  
           住○○市○○區○○街0號10樓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市○○區○○○路000號
           送達代收人 陳映均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相 對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住○○市○○區○○○路○段00號4樓
           送達代收人 陳岳   
           住○○市○○區○○○路○段00號4樓
相 對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9樓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住○○市○○區○○○路0段0號9樓
           送達代收人 李步雲  
           住○○市○○區○○○路0段0號9樓
相 對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15樓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住○○市○○區○○路000號15樓
           送達代收人 丁駿華  
           住○○市○○區○○路000號7樓
相 對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7樓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住○○市○○區○○○路0段00號7樓
           送達代收人 鄭穎聰  
           住○○市○○區○○○路○段00號7樓
相 對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號20樓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住○○市○○區○○○路0段00號20樓
           送達代收人 李建昌  
           住○○市○○區○○路○段00號21樓
相 對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X)
           住○○市○○區○○○路○段0號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住○○市○○區○○○路○段0號
           送達代收人 黃先生#6511
           住○○市○○區○○路○段00號
相 對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里○○○路○段00
            0號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住○○市○○區○○里○○○路○段00
            0號
           送達代收人 周季瑤  
           住○○市○○區○○路0段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應同時提出夫及妻之簽名式及
    印鑑於法院‧‧‧。又其財產依法應登記者,應提出該管登記
    機關所發給之謄本,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40條
    、第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事件,聲請人未提出戶
    籍謄本及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經本院通知限於5日內補正
    ,聲請人逾期未補正,依首開規定,自屬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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