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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訴訟救助(2025-11-27)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7 案號:救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吳達仁  
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本院三重簡易庭
    111年度重救字第23號民事裁定、本院111年度簡抗字第26號
    民事裁定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之財產所得
    資料核閱屬實,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于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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