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訴訟救助(2025-11-27)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7
案號:救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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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吳達仁
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本院三重簡易庭
111年度重救字第23號民事裁定、本院111年度簡抗字第26號
民事裁定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之財產所得
資料核閱屬實,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于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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