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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2025-10-07)

消費/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07 案號:小上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小上字第189號
上  訴  人  馮怡玲  
被 上訴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
4年6月20日本院三重簡易庭114年度重小字第877號判決不服,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訴狀及上
訴理由狀內之簽名或蓋章,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7
    條、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小額事件上訴不合法者,第
    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
    規定亦明。
二、本件上訴人雖以上訴狀對於民國114年6月20日本院三重簡易
    庭114年度重小字第877號判決提起上訴,並提出上訴理由狀
    ,但並未於上訴狀及上訴理由狀書狀上簽名或蓋章,依據前
    開規定,於法即有不合。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
    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開書狀內本人之簽名或蓋章,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宜雯
         
                 法 官  王士珮
                 
                 法 官  蘇子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余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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