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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排除侵害等(2025-12-23)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23 案號:審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886號
原      告  王東泉  
被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新北營運處

法定代理人  陳明崇  
訴訟代理人  簡湘盈  
            陳延華  
上列原告因請求有關土地事務事件曾於民國113年1月29日向臺北
高等行政法院對被告等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就
被告部分無審判權而以113年度訴字第115號裁定移送本院審理。
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見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15號卷第9頁),惟按訴訟移送至其他
法院者,依受移送法院應適用之訴訟法令定其訴訟費用之徵收;
移送前所生之訴訟費用視為受移送法院訴訟費用之一部分;應行
徵收之訴訟費用,原法院未加徵收、徵收不足額或溢收者,受移
送法院應補行徵收或通知原收款法院退還溢收部分,法院組織法
第7條之8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鋪設坐落
於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地下管線移除
等情,經核原告所請求拆除之地下管線係設置於土地下層,該管
線設置範圍之面積難以測量,且此部分依原告提出之證據資料,
訴訟標的價額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
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計十分之一
,即165萬元定之,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5元,扣除原已
繳納之裁判費4,000元,尚應再繳納1萬6,805元(計算式:20,80
5-4,000=16,805)。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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