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保險金(2025-12-0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1
案號:審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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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補字第236號
原 告 黃于倩
法定代理人 黃英傑
訴訟代理人 陳亮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
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
臺幣(下同)130萬9,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6,82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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