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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信費(2026-01-1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15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0750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林家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
    中一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3項定有明文。次按
    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中國文化大學之薪資債
    權、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局之存款債權,該二
    第三人分別址設於臺北市士林區及臺北市中山區,皆非在本
    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3項之規定,應為臺灣士
    林及臺北地方法院均有管轄權。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如主文所示之法院
    。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家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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