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0-1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17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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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7026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徐文琪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
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而債務人之住所地係位在
臺北市中山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
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
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何永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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