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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票款(2025-09-2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22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5677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億祥順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銘宏  
人                    
債  務  人  馬月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強
    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
    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具體指明應執行之標的係債務人馬月枝對第三
    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託保管台灣科技優息ET
    F證券投資之信託基金之營利所得債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受託保管國泰台灣高股息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
    金之營業所得債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託保管富
    邦臺灣中小A級動能50ETF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營利所得債權
  ,而財產所在地分別係設於臺北市松山區、臺北市大安區、
    臺北市中山區,均非在本院轄區內,是本件依強制執行法第
    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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