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票款(2025-09-2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22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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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5677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億祥順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銘宏
人
債 務 人 馬月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強
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
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具體指明應執行之標的係債務人馬月枝對第三
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託保管台灣科技優息ET
F證券投資之信託基金之營利所得債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受託保管國泰台灣高股息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
金之營業所得債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託保管富
邦臺灣中小A級動能50ETF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營利所得債權
,而財產所在地分別係設於臺北市松山區、臺北市大安區、
臺北市中山區,均非在本院轄區內,是本件依強制執行法第
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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