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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2-29)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2-29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422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張芊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參仟捌佰參拾壹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
    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4年09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43,831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 Y218038、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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