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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1-28)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8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299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騰永企業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蘇靜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騰永企
業有限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蘇靜儀(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於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2995號支付命令事件中,為相對人
騰永企業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對於無訴訟能力之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
    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
    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臺灣
    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9號研
    討結果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騰永企業有限公司聲請
    核發支付命令事件,茲因相對人原法定代理人高昀業已死亡
    ,致該公司現無他人代表為非訟法律行為,恐因久延而受損
    害,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仍有處理必要,爰
    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騰永企業有限公司原法定代理人高昀業於民國
    114年2月12日死亡,有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堪認現尚無代表人得為相對人為非訟行
    為,是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於法相符,應
    予准許。次查,本院審酌蘇靜儀既係相對人之原法定代理人
    暨唯一股東高昀之配偶,就相對人之經營及業務情形,應有
    相當程度之瞭解,而能保障相對人之非訟程序權益,故由蘇
    靜儀擔任相對人騰永企業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應屬適當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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