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1-05)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1-05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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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676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葉璿炎即葉陽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零壹佰參拾元,
及其中肆萬肆仟柒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七月
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
九八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貳仟陸佰伍拾伍
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一百一十
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八計算之利息,及
自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
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五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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