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18)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18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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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013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台灣華本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蘭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參仟肆佰捌拾參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HN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
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4年06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23,483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
HN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釋明文件
:欠費追繳函及欠費設備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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