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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0-17)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0-17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97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陳妤甄即陳美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柒仟貳佰肆
    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按附表所示之年息計算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81,814元 自民國114年4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13.5% 002 37,444元 自民國114年4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15%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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