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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5-11-20)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676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力興冷凍食品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
    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
    ,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㈡有法定代理人、訴
    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
    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定有明
    文。次按聲請人之訴有同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原聲請狀所
    載之債務人力興冷凍食品有限公司之原法定代理人游景欽於
    聲請前已死亡,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通知命債權人
    於5 日內補正:「公司已選任他人擔任法定代理人或已向公
    司所在地法院聲請臨時管理人或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之相關
    證明文件」,債權人已於114年10月20日收受該通知,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
    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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